23 3 月 參審?陪審?到底是什麼
這幾年我們的司法院一直在推行所謂的參審制度,並且告訴大家如果有了『國民法官』,會使得審判更為透明,但真的是這樣嗎?還有其他國家的陪審制度跟參審制度到底是什麼呢?
今天就來幫各位介紹各國的審判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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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法官制:
這就是我國現在制度,法院由職業的法官所組成,由法官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以及被告應該被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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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審制:
1、起源於英國,英國現行制度為『小陪審團制』,由法官召集12名陪審員組成小陪審團,並且由小陪審團來認定事實(也就是認定被告是否有做這個犯罪行為),原本規定必須要全體陪審員做出相同的決定(也就是12名陪審員皆認定被告有做這個犯罪行為),才可以做出有罪判決,但是依照『1967年不列顛刑事審判法』的規定,縱使有一名陪審員投下異議票,法官仍可為有罪判決。
2、陪審團認定完犯罪事實後,則由職業法官來『用法』,也就是由職業法官來適用法律,決定被告要判處多久。目前美國不但仍然在使用小陪審團制度,聯邦層次以及過半數的州還使用大陪審團制度(總共23名陪審員,根據所獲得的犯罪資料,認定應否受法院之正式審判。)
3、結論就是,小陪審團職司『認事』,法官職司『用法』。但是這個制度也是有缺點的,畢竟群眾的情感未必符合法律的正義,誤判也不會比職業法官來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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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審制:大多數國家在廢除陪審制度後,都採用了參審制。
1、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職權『完全一樣』(參審員可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決定要判幾年)。但是在歐陸國家中,歐陸法官經常強力主導未受法律專業訓練的參審員,而且參審員通常自認為屬於法律的外行人,很少堅持己見,通常會聽從職業法官的意見。
2、而且在參審制當中,職業法官仍然需要自己寫判決,當然不可能接受參審員的錯誤評價或不當判斷,所以仍然會有職業法官強力主導訴訟進行的情形發生。
3、在我國即將推行的參審制度中,目前只適用在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故意致人於死的案件中。
(1)被告是否有罪: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83條第一項)。
(2)究竟要判幾年: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83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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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上面的說明以後,
相信各位都對國外的陪審制度以及我國即將推行的參審制有一定的瞭解了~
究竟我國是否適用參審制,法院的判決會不會淪為民粹呢?
或者是推行了參審以後,會不會法院的判決仍然由職業法官來主導,國民法官是否沒有置喙的餘地,這都是有待觀察的~